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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平息物业纠纷?

文章来源:网络转载 时间:2008-8-18 17:11:57 浏览:
业主自治的核心和实质在于以自治实现自主。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私有化是业主自治产生的重要原因。对公共物业进行必要的管理、维护、建设,以及维持正常的小区秩序,是实现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必然要求。

      当今社会无形的“资产”阶层划分已逐渐明显化,人们似乎越加懂得财富如何去积累及维护,并且接受了人与人之间贫富差异所带来的不平等现象。但是永远不能接受的是在同等法律之下的不平等“条约”和违规行为的存在。

      就物业方面不难看到或听见,目前许多楼盘业主的权益屡遭侵犯,某些开发商设置虚假按揭或“一房多售”等现象比比皆是,为此多少业主是噬尽老本,欲哭无泪。有些购房者当住入后才会发现:说有配套学校乃是口是心非、原本的花园不翼而飞、诱人的会所形同虚设、紧俏的车库车位任人“唯亲”、必须的房产证拖延不办、房屋维修资金非法挪用等等。

      这些问题当出现在自己身上时,业主才会发现和体会到,购房手续、物业确权、服务条款等陷阱防不胜防,业主的尊严似乎也从“将军”转至到了“奴隶”的身份,于是维权动机日益高涨。因为业主缺乏经验,有时也缺乏理智,所以效果常常不佳,甚至结果极为惨烈。

     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,所有商品房随着岁月的流失,一切设施开始老化,尤其公共部分的大型和重要的设施开始需要维修甚至更换时,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、业主们便开始追究或回避责任,一旦问题出现又得不到解决时,物业纠纷便由此产生,时常还会发展为从经济纠纷到暴力冲突。

      业主委员会就是业主的代表,通过业委会改变业主在信息、知识上的不对称,着力提高广大业主的维权能力和自治意识,是当前可以着手改变和自理社区的重要环节。通过这一改变,才能进而有效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回归及物业服务的良性发展,才能进一步推进业主自治,实现业主真正当家做主的状态,其实《物权法》已给了我们业主这一权利和方向。

      业主自治的核心和实质在于以自治实现自主。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私有化是业主自治产生的重要原因。对公共物业进行必要的管理、维护、建设,以及维持正常的小区秩序,是实现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必然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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